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制订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固体废物、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以及环境信访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组织编制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以及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实施;负责县(市、区)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
4、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即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5、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环保贷款基金和环保补助资金;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6、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以及水环境等质量报告;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9、组织、指导全市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0、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1、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县(市)选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12、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